新三板交易范围包括什么?
1、新三板交易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
2、新三板交易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3、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4、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5、协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新三板交易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新三板交易市场在近几年的发展过程中呈现井喷式的发展趋势,大量的非上市公司进入到新三板市场中进行挂牌交易。我国的新三板市场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各项规定与法律都还处于试点阶段,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
1.高层次的新三板相关法律规定缺位 尽管中国证监会和系统公司发布了一系列的有关新三板的规定,但是它们最高层次也仅仅是部门规章。证券法虽然对场外市场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关于场外市场或者新三板的明确界定,仅仅是笼统的说明。那么随着我国的新三板的快速发展,非上市公诉的不断发展,高层次的法律规定将直接影响到三板市场的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需要从上到下的完善的法律体系。
2.做市商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交易中的做市商制度仍然处于试行阶段,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从宏观的从面对做市商制度进行规定,并没有具体到在交易过程中的具体操作过程中,这就使得做市商制度并不能够在国内交易市场中充分发挥起作用,相关的规章制度也不完善。因此,做市商制度在我国仍就是新生事物,并没有相关的实践经验,正处于不断探索实践阶段。
3.新三板交易中的电子集合竞价交易顾此失彼 目前我国的新三板交易市场中股转系统主要采用的交易方式是电子集合竞价交易制度。目的是通过电子集合竞价的方式提高市场流动性,电子集合竞价交易虽然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却使得市场交易过程中缺乏连续性,使得交易市场顾此失彼。投资者在新三板投资过程中,实施电子集合竞价交易过程中往往不能够及时看到报盘的情况,使得投资者报价是根据自身判断给出,这样就具有很强的盲目性,主观性比较大,报价过程中缺乏连续性造成市场交易的效率严重降低。
4.协议转让交易制度受权力制约 在我国新三板交易市场内,会遇到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情形。我国对上市公司规定中不仅要求企业要满足证券市场的要求,还要考虑到国家政策限制的影响,其中非流通股不能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只有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来实现交易。但是随着我国证券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修改,协议转让变成市场交易中的一种方式。但是,协议转让交易制度的适应范围有限。一方面,它只能适用于公司控制权不发生转移的情形;另一方面,它也可适用于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批,上市公司收购一些特殊公司的情形,而不经过证监会等审批不能够进行协议交易。因此,公共权力对协议转让交易制度的管制过于严格,限制了其资源配置的优化功能发挥。